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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9官网登录手机入口物流园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389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证深圳市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流园”)内食品安全可追溯,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流园内所有的经营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负责。经营者须及时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商品,立即下架封存、主动通知物流园并及时召回已售商品、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风险情况、原产地、已销售货量、剩余货量、检验检测情况等,并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物流园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尤其是食品安全活动)进行巡查、抽检、备案等管理,针对不合格商品,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封存、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时向公众及政府部门通报等。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不合格商品的费用物流园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对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物流园有权根据经营者的违约情节采取下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批评警告并要求经营户做书面保证;(2)收取食品安全违约金;(3)扣减积分;(5)停业整顿;(6)终止租赁协议;(7)依法交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8)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所有经营者不得经营下述商品:

1.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性状异常的食品;
3.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须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9.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0.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1.假冒伪劣商品,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无标签(标识)或标识不合格的预包装商品商品,进口商品无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或标识(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商品;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4.依法须标识而未标识的商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15.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16.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危害的商品。 

第二章 经营者准入规定

第五条 物流园内的全部经营者须于下列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方可开业经营,否则物流园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1.已与物流园签署完毕《租赁合同》和《食品安全协议书》,并缴纳食品安全保证金;
2.做好亮证经营并提交物流园核查:档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外)及特殊经营许可证;
3. 经营者招聘的员工须取得健康证明(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外),并主动向物流园登记该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安排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从业者的健康要求。

第三章  经营者档案信息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须将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其他必备经营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物流园,物流园将该等信息录入经营者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予以保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将相须的变更告知物流园。

第七条 物流园将根据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质量情况、违约处理情况等信息,对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评级,具体信用管理规则由物流园另行规定。

第四章 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实时更新其原件或复印件,须索取的供货方证件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3)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物流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须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存复印件,提交物流园巡查人员查验并复印留存;对于不能提供检验相关票证及检验检疫报告的商品,物流园有权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提供,对于无法在宽限期内提供票证的生鲜产品,物流园可要求下架并进行抽样快筛检测,检测合格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就地销毁;对于无法限期提供相关票证的非生鲜产品,经营者须立即将无法提供票证的相关食品进行下架、由物流园封存并交由食品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条 经营者须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保管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经营者须向物流园领取《来货信息登记表》,如实提供车牌号、档位号、货物品种、数量/重量、产地、供货方名称/姓名等信息。货车司机须于入场时将《来货信息登记表》提交物流园车辆部予以查验,未提交《来货信息登记表》,物流园有权拒绝车辆驶入。经营者及其运货车辆须配合物流园对商品的进场抽检工作,经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或疑似不合格商品,物流园有权予以暂扣,待进一步检测结果确认后予以处置或允许进场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须按照物流园定期发布的高危商品信息及时调整对所经营、销售商品的管理:1.对于物流园书面通知不建议经营销售的商品经营者须避免经营或停止销售; 2.对物流园书面通知的存在食品安全高危风险的商品,经营者须自行送检并配合物流园提高对该类商品的抽检、排查等管理工作,并按照物流园建议的方式对该类商品风险进行初步判断。

第五章 商品存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须具有相须的保障食品安全卫生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须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经营者须定期检查贮存、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鼓励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第十五条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商品须挂牌销售,商品明码标价,标明商品产地、价格信息和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商品须摆放整齐,熟食和生鲜食品分开摆放,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须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所有商品陈列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第十七条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须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须分别设立专区、专柜专人销售,须有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储存直接入口的食品须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经营者须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经营者须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须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具有相须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须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章 进销存台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物流园内所有经营者均须采用政府监管部门印制的进销存台账本或政府监管部门(物流园)核定的电子台账,建立并如实记录进货存台账,台账中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生产者及供货商(采购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商品名称、进货(存储、销货)时间、数量、价格、批号、规格、货源产地、产品等级及索证种类、保质期限。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须索取能够证明商品来源的原始发票、销售单据等供货凭证,并按照供货凭证及实际销售情况真实、完整地填写商品进销台账,进销台账所载商品信息必须与相关单据一致。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经营者须向购货者开具载有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须根据台账本记录信息,与之相对须的进销货单据须粘贴在当前页的背面,并按日期有序粘贴;经营者采用电子台账的,须按照电子台账的记录时间顺序妥善保管进销存货单据。进销台账上须有档位台账制作人签名确认。手工或电子台账须更新至前1天。食用农产品的进销台账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类商品的进销存货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商品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流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经营者所经营商品进行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如F.Q.T)进行检测,由经营者在《商品抽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视为对样品采集流程的认可。物流园对于抽检使用的样品不需支付费用。经营者须对物流园及政府机构的全部抽检活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所有商品检测合格方可销售。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物流园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物流园可立即要求经营者暂停销售相须批次的全部商品并予以封存,现场管理员可对经营者实施监督。若经营者在收到该快筛检测结果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要求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实验室留存样品进行定量复检,费用由经营者自行负担。复检合格的,经营者可对相须商品继续销售,经营者不得就延误销售而产生的损失要求物流园赔偿;复检不合格的、初次定量检测不合格的或经营者未及时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物流园有权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将不合格商品下架、封存、召回、委托物流园予以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经营者须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召回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于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所带来的后果由经营者自行承担。